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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 B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北京地区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与城市消防规划、消防科研单位、消防教学单位、消防行业内的企业以及消防重点单位自愿参加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致力于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消防行业的发展与进步、促进消防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消防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为保护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指导,挂靠在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市西直门内大街190号。
第六条 本协会注册资金10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消防发展,开展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第八条 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第九条 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促进消防行业的持续发展与自律。

    第十条 接受委托或邀请,承担或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鉴证类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等,为社会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消防技术培训与教育。

    第十二条 举办消防科技交流、展览、讲座等活动,推广和传播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产品。

    第十三条 举办服务消防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消防科技信息、咨询等社会中介性服务。

    第十四条 发展同兄弟协会、外国消防团体的友好交往和科技交流。

    第十五条 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 组织或参与对本市有关消防发展的立法、决策的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积极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公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凡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自愿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协会一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本协会批准,均可作为协会会员。
     1、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职称以上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消防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消防工作经验的消防专业工作者。
     3、热心消防事业,支持协会工作,并对消防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团体会员:
凡具有法人资格,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本协会批准,均可作为团体会员,
     1、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以及消防检测、科研、教学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消防重点保卫单位。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在协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优先取得协会的学术资料;
     (五)团体会员可要求本协会协助、举办消防技术培训班,优先获得消防科技信息、技术咨询: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支持本协会的各项学术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宣。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一)制定、审查协会工作计划;
     (十二)总结协会工作,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须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研究决定协会重要工作事项;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选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更换。

    第四十条 为了指导和推动本协会工作的更好开展,本协会理事会可聘请相关领导、知名人士、对消防事业或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担任本届名誉理事长。

    第四十一条 协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主任、副主任委员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四十二条 协会办事机构为北京消防协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协会章程、业务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对协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协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提交处理意见。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部门的工作拨款;捐赠: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物价、税收等部门的监督。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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