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信息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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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京字(2016)第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消防协会2016年12月14日召开的2016年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第四次统考考前工作会会议精神及下发的《2016年度第四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统考工作方案》,对考试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特对进一步做好今后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2)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3)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4)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的;
   (5)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6)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7)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8)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10)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11)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12)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情况的处理
   (1)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认定为有违纪行为中的(1)至(6)条者,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其本人所在鉴定站、考试主管部门作出、或者建议有关上级部门给予处分决定;被认定为有违纪行为中的(7)至(12)条者,由本人所在鉴定站、考试主管部门作出、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技能鉴定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请参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统考工作的有关单位及人员遵照执行,发现违纪问题,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北京)站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