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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资讯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天津市消防条例》
2016-11-26 11:06 来源:|0 流量: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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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9日上午,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天津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本着科学、民主、实用的立法原则,遵循《消防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保留了原《条例》中与上位法不抵触、经过长期实践行之有效的条款,广泛借鉴了兄弟省市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对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火灾扑救、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修订和完善。《条例》修订主要体现以下七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是提出了区县、乡镇设立的工业园区、物流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新要求。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全市经济建设呈现跨越式发展,各区县、乡镇纷纷设立工业园区、物流区等功能区域,由此带来了消防安全管理滞后、消防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对此,《条例》创设规定了“区、县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设立的工业园区、仓储物流区等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
二是提出了对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新要求。针对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的现状,对农村道路、住宅规划、消防水源等影响农村消防安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规范,《条例》创设规定了“农村道路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村庄内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三是提出了对婴幼儿、学生、老人等弱势群体防火逃生救助的新要求。针对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和病人等弱势群体防火逃生难度较大,所处场所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问题,《条例》创设规定了“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场所应当制定火灾发生时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和病人的逃生救助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场所供人员住宿的房间,禁止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
四是提出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新要求。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确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在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监管等问题专题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后,结合天津实际,《条例》创设规定了“市消防协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市消防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执业准则,规范技术服务活动,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后,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五是提出了对多产权建筑和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新要求。针对多产权建筑和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这一消防执法工作难题,《条例》创设规定了“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约定内容不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各方共同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将查验结果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搭盖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六是提出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设置的新要求。为充分发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作用,有效防控火灾,《条例》创设规定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预防、扑救火灾的快速反应能力。”
七是提出了鼓励利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志愿服务工作等方面的新要求。为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条例》创设规定了“鼓励金融机构将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消防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全国第二部贯彻新法的地方性法规,对完善我市消防法规体系,推进社会化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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