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北京消防协会城市规划与建筑防火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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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为“北京消防协会城市规划与建筑防火专业委员会”,简称规划与建筑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Beijing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for City Planning Building Design (缩写BFPACPBD)。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由北京地区从事消防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施工、科研、教学等单位中的专家、学者组成,是北京消防协会所属的行业性、学术性专业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作好城市规划与建筑防火工作,推动消防事业的发展与消防科技进步,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北京消防协会的领导下,为北京消防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面向本市企事业单位,是企事业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挂靠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工作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令,协助消防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城市规划与建筑防火法规政策,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北京地区城市规划与建筑防火工作的活动内容以及工作发展的长期规划。

 

    2、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赋予的职能和任务,协助政府部门管理并规范城市建筑防火工作市场行为。

 

    3、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研究探讨适合本市特点的城市规划与建筑防火工作的管理模式,探讨提高城市规划与建筑防火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4、组织开展与国内外有关各界的各种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

 

    5、组织和协调消防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举办培训班、研修班和技术讲座。

 

    6、组织进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7、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委员单位的愿望,要求和意见,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8、根据本规则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和合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条件

    1、首都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科研教学单位中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管理者;

 

    2、首都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与科研教学单位中热心消防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具有工程师、讲师资格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3、建筑防火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负责人或工程技术人员;

 

    4、关心支持消防事业的知名专家,可成为本会的特邀委员、名誉委员及顾问。

 

    第八条 委员的权利

 

    1、享有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在本专业委员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当委员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专业委员会提出保护要求。

 

    4、有优先获得本专业委员会的出版物、资料、信息的权利。

 

    5、有使用本专业委员会称号、标志的权利。

 

    6、有退出专业委员会的自由。

 

    第九条 委员的义务

 

    1、遵守本专业委员会规则,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

 

    2、积极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供有关信息、工作动态、成果和经验。

 

    3、自觉维护专业委员会名誉,维护委员的合法利益。

 

    4、积极交纳市消防协会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每一年召开一次专业委员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并召集代表提前或延期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修改本会规则。

 

    2、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3、审议有关本专业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4、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收支报告。

 

    5、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常务秘书若干名。

 

    第十三条 秘书处的职责

 

    1、协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2、草拟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

 

    3、草拟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研究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5、办理专业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变更。

 

    6、协助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代表大会。

 

    7、负责提出向消防协会汇报的工作报告。

 

    8、其他职责。

 

第五章  财务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1、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赞助。

 

    2、专业委员会有偿服务的收入。

 

    3、协会会费列支。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团财务管理的规定。

 

    2、所得经费由市消防协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变更程序

 

    本会名称、主任委员等重大变更,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上级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七条 终止程序

 

    本专业委员会需终止活动时,由专业委员全体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报上级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专业委员全体会议通过,报上级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