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第九批“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和第五批“北京市优秀青年知识分子”评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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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

    现将《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第九批“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第五批“北京市优秀青年知识分子”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积极组织评选,推荐参选人才,并请将《通知》要求的表格、材料于4月27日前报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张田莉     联系电话:62241188转2844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第九批“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和第五批“北京市优秀青年知识分子”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京科协发[2006]14号

市属各学会、各基层科协:

    为大力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表彰在首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第九批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第五批北京市优秀青年知识分子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京组通[2006]24号),为做好市科协系统的推荐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勤奋,近五年内成就和贡献突出,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2、参加“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的人员一般应为2005年12月31日在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参加“优秀青年知识分子”评选的人员一般应在35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评选标准

    (一)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评选标准

     1、在科学研究(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应用成效。

     2、在工程技术领域(含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环境工程、建筑工程等)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技术应用和推广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或自主开发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管理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具有系统性或开创性的研究成果,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首都经济建设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5、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系统性贡献,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国内公认的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优秀青年知识分子的评选标准

      1、主持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成果获市、部级以上奖励。

      2、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实施了具有较大价值的革新,经实践证明效益显著。

      3、在专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在全市同行业青年知识分子中业务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三、组织程序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推荐,并注意在一线岗位工作的优秀青年人才和为首都各项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央在京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2、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要有3名专家推荐意见及所在学会、科协的推荐意见,经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报市科协。市科协核实推荐材料,经征求专家意见后确定人选,报北京市评选工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

   四、推荐渠道

     1、各区县科协、中央在京企业科协、非公经济组织企业科协要积极参与工作,推荐材料报所在区县委组织部。

     2、企业科协根据评选工作的要求协助本单位积极参与推荐工作。

     3、各学会和高校科协的推荐材料报北京市科协。   

    五、材料要求

     1、填报《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候选人推荐书》或《北京市优秀青年知识分子候选人推荐书》和《候选人成果事迹汇总表》(各一式5份打印稿,注明需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其中推荐书1份贴近期照片,其余可复印)。同时报送代表著作、论文、技术报告(不超过3部、篇),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意见复印件,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各1份)。

      2、报送截止时间:4月30日前报北京市科技咨询中心(崇文区西革新里98号),联系人:王立新、苏国民,联系电话:67233382,67235952(或北京市科协人事部,联系电话:84644971)   

     请登陆北京党建网站(www.bjdj.gov.cn)查阅和下载有关文件及表格。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