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行业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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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各单位会员:

 

    为规范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诚信守约的市场服务秩序,促进提高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行业质量,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消防协会制订了《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本市各单位会员征求意见,请各相关机构提出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消防技术服务行业指导部。

 

    征求意见期:2014.10.27-10.29

    邮 箱:beijingfire@163.com

    联系人:钟利智

    电 话:82215756

 

   北京消防协会

2014年10月27日

 

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行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秩序,促进提高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行业质量,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065-2010)开展检测工作。

第四条 北京消防协会对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信证书制度。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信证书,并持资信证书从事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北京消防协会单位会员;

(二)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电气防火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达到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六人以上,其中达到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的至少三人;

(五)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其中取得高压电工证2人以上,取得低压电工证2人以上;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七)取得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电气防火检测项目计量认证证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信证书的,应当向北京消防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信证书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学历证书、电工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七)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北京消防协会对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将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对核查通过的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颁发资信证书。

第八条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北京消防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信证书的,应当向北京消防协会申请补发。

第九条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达到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十条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达到二级以上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二条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做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按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资信证书、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十四条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资信证书,擅自从事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信证书;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消防协会应当注销其资信证书:

(一)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自行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三)自愿解散或者依法终止的;

(四)资信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五)有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北京消防协会制定的关于行业自律公约、会员守则等规定,并自觉接受北京消防协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信证书的企业,北京消防协会将在中国消防北京网站上及时对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消防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原《北京市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企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暂行规则》(消协字<2002>1号)同时废止。